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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I – 引导螺纹长度
UN & UNJ 每英寸螺纹数 |
B, Max |
|
MJ 螺距 |
B, Max |
|
Inch |
|
mm |
mm |
32 |
0.09 |
|
0.8 |
2.4 |
28 |
0.11 |
|
1 |
3 |
24 |
0.13 |
|
1.25 |
3.75 |
20 |
0.15 |
|
1.5 |
4.5 |
18 |
0.17 |
|
1.75 |
5.25 |
16 |
0.19 |
|
2 |
6 |
14 |
0.21 |
|
2.5 |
7.5 |
13 |
0.23 |
|
3 |
9 |
12 |
0.25 |
|
|
|
11 |
0.27 |
|
|
|
10 |
0.30 |
|
|
|
9 |
0.33 |
|
|
|
8 |
0.38 |
|
|
|
3.2.3.1粗杆螺柱:粗杆螺柱的螺纹跳动应符合3.3.4的规定。
3.2.3.2中径螺杆螺柱:对于螺杆直径等于螺柱端全螺纹中径的螺杆,收尾的螺纹应符合3.3.5的规定。
3.2.3.3细杆螺柱:细杆螺柱的螺纹收尾轮廓如图6A、6B和6C所示。对于最小1个牙距和最大2个牙距的轴向长度,螺纹收尾的根部直径应等于全形螺纹的根部直径;螺纹收尾根部的剩余部分应在0.5个牙距的轴向长度内逐渐消失。从全形螺纹末端开始,螺纹收尾的顶部应向杆部逐渐变细。
3.3螺栓、螺钉和螺柱螺纹、UN、UNJ和MJ螺纹形式:
具有标准螺纹的间隙配合螺柱端螺纹应具有与螺栓相同的螺纹收尾和引导螺纹要求。
3.3.1波峰偏差:允许螺栓、螺钉和螺柱螺纹的螺纹轮廓在图7所示的大径限制范围内的螺纹波峰处以及螺纹段各端的不完整螺纹处出现轻微偏差。图纸上的一般“倒边”注释不适用于螺纹顶部;此位置允许有锐边(无毛刺和羽状边)。去除螺纹毛刺的任何操作不得使UN和UNJ螺纹的倒边半径超过0.003 英寸,MJ螺纹的倒边半径超过0.08 mm。
3.3.2锁紧孔:如果孔的直径在规定公差范围内,允许具有锁紧孔的零件的孔和沉孔略微呈椭圆形,沉孔处的螺纹顶部略微变平。
3.3.3不完整的引导螺纹:除3.2.2中所述螺柱端螺纹上的引导螺纹外,不完整的引导螺纹Y与紧固件端部(包括倒角)之间不得大于2个螺距。见图3。
3.3.3.1无效导螺纹:无效引导螺纹Z与紧固件端部(包括倒角)之间不得大于1.5个螺距。参见图3。
3.3.3.2倒角长度应符合零件图纸的规定。若倒角由直径和角度规定,则倒角长度应符合3.3.3的要求。
3.3.3.3螺纹端部的倒角直径应与螺纹同心,在允许倒角偏心至小直径的范围内。
3.3.4粗杆紧固件的螺纹收尾:对于公称杆径等于公称螺纹尺寸的紧固件,收尾(图7a和7B)应在最大2个螺距和最小1个螺距之间。收尾的不完整螺纹部分不得小于0.6个螺距。
表 Ill
UN & UNJ 每英寸螺纹数 |
圆弧 "A" 英寸 |
MJ 螺距, mm |
圆弧 "A" mm |
≥ 32 |
0.005 |
≤ 1 |
0.12 |
28 ~ 14 |
0.010 |
1. 25 ~ 1. 75 |
0.25 |
13 ~ 10 |
0.015 |
2 和 2. 5 |
0.40 |
9 和 8 |
0.020 |
3 |
0.50 |
3.3.4.1毛坯直径与粗杆直径之间的过渡应包括圆弧“A”和图7A中的锥度或肩如图7B所示。圆弧“A”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量;如图7B所示,对于收尾螺纹和粗杆直径之间只有圆弧且无锥度的零件,不完整螺纹不得侵占半径“A”。
3.3.5螺纹收尾,中径杆紧固件:与螺纹毛坯直径相当的中径杆部件,其螺纹滚制应具有0.6个螺纹螺距和最大2个螺距的最小螺纹收尾。见图7C
3.3.6螺纹至头部紧固件的螺纹收尾:对于螺纹至头部且头部支承面垂直于螺纹轴的零件,全螺纹端部和支承面之间的尺寸X(图8A和88)应如下所示,除非零件图纸上另有规定:
X最小值=1.5螺距+B最大头杆圆角半径*
X最大=X最小+0.5螺距
对于英寸尺寸,X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3位;对于毫米尺寸,X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
*使用图9中给出的公式计算B max,其中规定了复合型头-杆圆角。
收尾应符合3.3.4中关于粗杆条件的规定,以及3.3.5中关于中径杆条件的规定,但不得侵占头部至柄圆角半径“B”,或图9中所示的复合圆角长度B max。
3.3.6.1对于带有锥形支承面(如图8C所示)的头部螺纹零件,收尾应在最大2个螺距和最小0.6个螺距之间,且仅包括不完整的螺纹,但不得侵占头部至杆部的圆角。
3.3.7带肩螺栓的螺纹收尾:带肩螺栓的杆径和跳动X端部与螺纹小直径之间的过渡段应具有如图8D所示的3.3.4.1中所述的半径A,位于轴肩与内凹和不完整螺纹的接合处。
3.3.8螺纹收尾,超大杆螺栓:坯料直径和超大杆直径之间的过渡应包括半径和锥度,如图10所示,增加了Z的长度,如下:
Z = X+(D0-Dnom)/2 tanθ 最小
其中
D0=超大杆直径
D nom =公称粗杆直径
θ=杆锥度角
X=第3.3.4节中规定的粗杆收尾
3.3.9圆弧收尾:对于UNJ和MJ螺纹,不完整螺纹根部的侧面应由一个或两个圆弧和一个光滑且无突然刀具停止标记的平面连接(见图11、12、13、14和15);该圆弧或半径不得小于完整螺纹规定的最小根部半径。不完全螺纹应在轴向长度不小于0.6个螺距的范围内逐渐减小,并与螺纹滚制的毛坯直径平滑地结合。
3.3.10全形螺纹:对于螺栓、螺钉和螺柱螺母螺纹端,所有螺纹单元应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从3.3.3中的不完整引导螺纹开始,到3.2.2中的引导螺纹结束,并延伸到规定的全形螺纹长度。
4.检查方法:
4.1全形螺纹:
3.3.10中的全形螺纹测量应符合适用螺纹规范的测量要求。
4.2不完整的引导和收尾螺纹:
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检验方法应由制造商自行决定,前提是它们确保符合上述要求。
确定是否符合不完整引导和收尾螺纹要求的仲裁方法应采用如下所示的光学投影法;除非3.2.2中的螺柱引导螺纹应按照3.2.2.1中的规定进行测量。
4.3比较表要求:
比较仪上测量不完整螺纹的图表应如图16和以下分段所示。图表应至少放大20倍,以匹配比较器的能力。
4.3.1螺纹收尾的图表要求:
a.用于定义最小螺纹高度的水平平行线,最小螺纹高度定义为最小大直径和最大小直径之差的一半。
b.表示螺纹跳动的最大长度,垂直线A,位于垂直线B的左侧,符合以下要求:
公称粗杆直径螺栓的2个螺距。